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所需經費財政應當按規(guī)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交通運輸、環(huán)保、城管、教育、農業(yè)(農業(yè)機械)、市場監(jiān)管、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指揮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協助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在《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規(guī)定的權限內,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聘用的城市管理協管員在城管執(zhí)法人員的指揮下,協助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交通安全協管員、城市管理協管員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志愿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和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宣傳,播發(f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