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遛狗的這對夫婦的辯解,我覺得應該判刑,后面他們才會管好自己,盡好監(jiān)管責任! ?
居然能說出“她的死亡是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我們覺得自己不該擔責”,真的好心寒,到最后還在想推卸責任。
對于遛狗不牽繩造成他人死亡的,個人建議一律刑事責任伺候,即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特殊情況下,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
原因在于,遛狗不牽繩導致他人死亡,本質(zhì)上狗主人對他人的生命極度漠視,由此造成他人死亡也在他的預見范圍內(nèi),當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痛苦及損失,光靠賠錢是無法彌補的。更何況,在這類案件中,如果狗主沒錢可賠,或者其故意逃避執(zhí)行,可能造成被害人家屬一方贏了官司,但是執(zhí)行了個寂寞。
最終狗主可能沒有受到任何實質(zhì)懲罰,而被害人家屬一方也沒有受到任何安慰。被害人死了白死。
如果能夠?qū)⑦@類行為規(guī)定為刑事犯罪,讓遛狗的人承擔坐牢等刑事責任,即使民事賠償判決未得到執(zhí)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讓被害人家屬得到寬慰。
并且,在坐牢的威懾下,遛狗的人必然采取萬全措施,盡力避免類似案件發(fā)生。
君不見,自從酒駕入刑后,全國酒駕案件數(shù)量迅速銳減,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意識,迅速入心入腦。
如果能將遛狗不牽繩的打擊力度,提升到打擊酒駕的程度,相信類似悲劇幾乎可以杜絕。